服务地址: 淮安市健康东路5号
联系电话: 0517-83902296 监督电话: 0517-83944026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申报材料
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8号)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